可持續發展報告 – 關鍵議題及標準披露
歡迎閱覽中電2019可持續發展報告
中電集團已踏上成為新世代的公用事業的重要旅程,這轉型需要更深入及廣泛了解能源行業、全球經濟及社會中正在發生的變化才能實現。中電的抱負是在集團營運各方面推行領先的政策、流程及技術。集團致力長遠發展,努力為所有內部及外部持份者及業務所在的社區創造價值。
以去年的關鍵性評估結果為基礎,中電邀請了來自廣泛背景的持份者就關鍵議題提供意見。根據該結果,公司對有關最重要的環境、社會及管治(ESG)議題的策略性討論作出若干調整。同時因應現今社會要求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展示更大的決心,中電亦根據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 的建議完善了相關的披露。集團也繼續在「標準環境、社會及管治披露」章節 中披露與一系列非關鍵議題有關的管理方針及表現。
歡迎您透過網上問卷調查或 就本報告反映意見。中電將為每位於2020年6月30日或以前提出意見的持份者送出四個可用於抵銷碳足跡的中電碳信用,以表謝意。
評估程序
GRI 參考: 102-44, 102-46
關鍵性評估程序以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COSO)及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於2018年10月發布的《將企業風險管理應用於識別環境、社會及管治相關風險》指引為準則。
評估程序如下圖所述:
外部持份者於2019年的參與情況
2019年11月,中電舉辦了兩次專題研討小組工作坊及與15位來自各界專家面談,內容涉及ESG報告、金融及投資、工業、氣候變化、數碼轉型、人權、性別及可持續發展。
上述工作有兩個目標:
評估對中電關鍵議題的意見及評論;及
找出報告質素、呈現方法、分類、目標設定及其他報告準則需要改善的地方。
外部持份者讚揚中電可持續發展的管治實務及ESG披露水平,並就對中電最重要的關鍵議題優次排序達成共識。編製2019年報告時,中電採納了外部持份者提出的多項建議,包括討論總體經營宗旨及加強各項關鍵議題的具體披露。其他建議包括對中電未來可持續發展披露及營運表現改善,亦已與相關內部職能部門及業務單位分享。
進一步了解關鍵性評估結果主要驅動因素及大趨勢
大趨勢指「透過對商業、經濟、工業、社會和個人產生深遠影響以至定義未來的巨大變革性全球力量」。它有別於其他趨勢,是連政府等強大的行為者也無法阻止或顯著改變的大趨勢所以。
中電的關鍵性評估程序從大趨勢分析著手,以加深環境、社會、科技和管治變化對中電營運環境的影響有多廣的了解。從大趨勢著手為檢討風險和機遇提供了必要條件,令公司更加靈活應對變化。這使中電更容易識別應該應對及報告的ESG議題並確定其優次排序。
下表概述所考慮的12個最重要的大趨勢。該等趨勢可分類為三大驅動因素:減碳、數碼化及社會和人口變化。各項驅動因素決定了中電一項或多項優先ESG議題及應對方式。
不斷變化的社會
許多發展中社會都很年輕且在不斷發展,勞動力不斷擴張,千禧一代的消費開支增加。而其他社會特別是發達地區的社會正面對人口老化,對生產力和政府預算產生負面影響。社會不平等令企業面對重大的不明朗因素。
參閱團隊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GRI)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其提供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獲得廣泛採用。
本報告參照GRI標準:核心選項編製,同時參照GRI G4電力行業披露進行匯報。該等披露涵蓋對電力行業有重要意義及與之相關的可持續發展表現的關鍵方面。自2007年起,中電一直參考GRI來進行匯報,今年已是第四年採用於2016年公布的GRI標準。
國際綜合報告理事會 (IIRC)
IIRC是一個支持國際<綜合報告>架構的全球聯盟組織,該架構已成為獲廣泛採納的綜合報告指引。
這份報告運用其指導原則闡述如何將整合思考融入到中電,尤其是採納前瞻性觀點並考慮影響集團創造長遠價值的能力的重大趨勢。
自2011年起,中電年報一直參考該指引進行編製,其中包括重點探討公司如何為不同資本下的持份者創造價值。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 (TCFD)
氣候相關金融訊息披露專責⼩組制定自願、一致的氣候相關金融風險披露建議,供各公司用於向投資者、貸款人、保險公司及其他持份者提供資訊。該等建議考慮氣候變化帶來的自然、責任和轉型風險以及各行各業的有效金融訊息披露的構成要素。氣候相關金融訊息披露專責⼩組包括四個主要訊息披露領域:管治、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和目標。經參考 WBCSD TCFD 電力公用事業披露籌備者論壇提供的建議,中電已在年報及可持續發展報告中以及透過CDP—氣候變化加強就該等領域作出的氣候相關披露。
閱覽中電根據TCFD作出的披露香港聯合交易所的《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報告指引》
2019年,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就《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的檢討進行諮詢。公司已提交回應文件,支持諮詢文件中建議的新舉措以加強現有規定中的披露責任。 點擊此處閱覽回應文件。
自2020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須遵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所規定的披露責任。中電在2019年《可持續發展報告》及年報中,已採用聯交所於2019年12月發布的經修訂《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尤其是,已應用強制性披露要求下規劃的關鍵性評估程序,以確定中電在有關環境及社會層面「不遵守就解釋」條文回覆的優次排序。
溫室氣體排放
中電的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庫涵蓋京都議定書下的六大溫室氣體。公司亦曾考慮在京都議定書第二個合規期下加入的第七種強制報告氣體(即三氟化氮),但此氣體與集團業務並不相關。2019年,中電加強其 溫室氣體披露,納入範疇3的排放量。範疇3的主要類別經獨立核實,且集團致力確保未來範疇3的總排放量。
中電在匯報溫室氣體排放時,參考世界資源研究所/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RI/WBCSD)的《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引》(2006年)、國際溫室氣體排放標準ISO 14064以及相關地方法定指引。
為方便執行起見,中電參考上述多項指引,於2007年制訂了適用於整個集團的溫室氣體排放匯報指引的第一個版本。該匯報指引按中電常規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財務數據
本報告內的所有財務數據均與集團2019年報中經審核財務報表之公布數字一致。該等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要求編製。
GRI 參考 102-45, 102-48, 102-49
中電定期審閱其報告範圍,以確保涵蓋集團整體業務組合的重大影響。於2019年, 以下數據點的報告範圍經調整:
僱員:將兼職僱員納入僱員指標中,以反映未來對靈活工作安排的期望越來越高。
健康、安全及環境報告:將年內營運的任何資產納入報告範圍。2019年,加入報告範圍的包括:中國的萊州二期風場及梅州太陽能光伏電站;澳洲Newport和Jeeralang電廠;印度風力發電廠(Andhra Lake、Bhakrani、Chandgarh、Harapanahalli、Jath、Khandke、Mahidad、Samana一期及二期、Saundatti、Sipla、Tejuva及Theni一期及二期)及太陽能發電廠(Gale、Tornado及Veltoor)。
中電印度於2019年11月收購的Satpura Transco Private Limited (STPL)輸電網絡的健康、安全及環境數據不列入2019年報告範圍內,但將被納入2020年報告範圍內。購電協議於2018年12月屆滿的Paguthan電廠的環境數據未被納入報告範圍內。
《氣候願景2050》:中電一直根據權益匯報碳強度,亦根據權益以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衡量表現,以更全面反映來自其他來源的發電容量發展。
今年《可持續發展報告》中特定的環境、社會及管治相關關鍵績效指標,由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際鑒證業務準則3000》(經修訂)、《歷史財務資料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以及就溫室氣體排放而言,根據《國際業務鑒證準則3410號》及《溫室氣體聲明的鑒證業務》的規定,執行了有限保證的核實工作。
以下是就本報告內每個主要數據類別所界定的集團範圍。綜合財務報表所包括的公司詳情,請參閱中電2019 年報。
管治
包括中電實體或其附屬公司所聘用的所有人員,但不包括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或聯營公司的非中電僱員。
財務
呈列的財務數字摘自年報以及中電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綜合財務報表。有關財務報告範圍的詳情,請參閱2019年報第229-230頁的主要會計政策—綜合及權益法。
僱員
包括中電實體或其附屬公司所聘用的人員,但不包括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或聯營公司的非中電僱員。
安全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所有發電資產、輸配電設施、煤礦、燃料儲存設施及辦公室: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中電擁有營運控制權資產(中電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的設施);及
於匯報年度內興建中或營運中的資產。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環境—資源運用、氣體排放、燃料消耗量及環保合規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所有發電資產、輸配電設施、煤礦場及燃料儲存設施: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中電擁有營運控制權資產(中電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的設施);及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的資產;及
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100%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溫室氣體排放(按權益計算)
二氧化碳當量(CO2e)排放量 (範疇一)
包括發電資產、輸配電設施、煤礦場及燃料儲存設施:
中電擁有,並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持股比例來計算數據);及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的資產。
二氧化碳當量(CO2e)排放量 (範疇二)
包括發電資產、輸配電設施、煤礦場、燃料儲存設施及辦公室:
中電擁有或租賃,並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持股比例來計算數據);及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的資產及辦公室。
二氧化碳當量(CO2e)排放量 (範疇三) — 類別1a: 購買的產品及服務(已售產品)
包括EnergyAustralia天然氣零售業務的上游排放,包括上游燃氣生產及輸送產生的排放以及國家管道系統的配送洩漏。
二氧化碳當量(CO2e)排放量 (範疇三) — 類別3: 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
包括中電發電資產中已購買燃料及電力的上游排放,亦包括供應至中電客戶的購電而產生的直接排放及上游排放。
中電已購買燃料及電力的上游排放包括:
中電擁有,並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持股比例來計算數據)的資產。
供應至中電客戶的購電而產生的直接排放及上游排放包括:
中電為滿足客戶需求而購入其發電容量及作出購電安排的發電資產,其購電協議期限不少於五年及所購電容量或電量不低於10兆瓦;及
EnergyAustralia向澳洲能源市場營運商(Australian Energy Market Operator)購入的淨電量所產生的排放。
二氧化碳當量(CO2e)排放量 (範疇三)— 類別11: 已售產品的使用
包括EnergyAustralia天然氣零售業務所產生的下游排放,包括供應至客戶的天然氣燃燒時產生的排放。
溫室氣體排放(按營運控制權計算)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所有發電資產、煤礦場及燃料儲存設施: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中電擁有營運控制權的公司(中電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的設施);及
於匯報年度內某段時間營運中的設施;及
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100%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氣候願景2050》
營運 — 發電容量、輸出電量
數據乃按權益計算的基準及以下兩個模式作匯整:
所佔權益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發電資產:
中電擁有所有股權,資產乃按所佔權益基準納入報告範圍(即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集團持股比例基準匯報);及
所有興建中項目(只限發電容量)或於匯報年度內任何時段營運中的資產。
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
除上述(1)項外,本範圍亦包含中電為滿足客戶需求而購買的額外容量和電量,並符合以下條件:
購電協議期限不少於五年;及
所購容量或電量不低於10兆瓦。
中華電力售出每度電的碳排放強度
包括涉及向中華電力客戶提供電力的發電資產,以及:
二氧化碳及二氧化碳當量總排放量僅來自在香港的資產(因為核電不會造成大量碳排放);及
每度電來自中華電力的總售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