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報告範圍及數據核實

GRI參考:2-22-32-4

本報告涵蓋中電集團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持續發展表現。本報告與集團的2022年報同時出版。中電2021年的《可持續發展報告》和年報於2022年3月發表。

中電定期審閱其報告範圍,以確保涵蓋集團整體業務組合的重大影響。每年的報告範圍均涵蓋年內營運及出售的任何資產。2022年,新增的報告範圍包括澳洲Tallawarra B 燃氣電廠、中國的公道光伏電站及附有電池儲能設備的尋甸二期風電場。自1月起,石橫電廠不再由中電擁有。2022年11月,中電出售在防城港電廠的70%股權。2022年12月, Apraava Energy出售10%股權至CDPQ。

2022年,下列各數據點的報告範圍已作出調整:

  • 健康、安全及環境 (HSE):由於組織架構改變,中電已對安全指標的披露作出調整。中電控股及中華電力的數據經重新整合並納入香港的報告範圍內。中電的兩項現有環境指標(發電過程的淡水消耗總量及淡水密度)均已作修訂,目前正進行獨立鑒證。

  • 與氣候相關的財務資料:中電已開始分別匯報太陽能、水電、風電、轉廢為能等各種可再生能源的資本投資、營運盈利及收入。此變更符合國際報告準則的規定。

  • 僱員:總僱員流失率在僱員指標中匯報,以與國際報告慣例保持一致。

  • 客戶:新增按行業劃分的輸出總電量,使不同行業的用電量清晰可見。

按此處參閱中電集團網站上的業務組合

GRI參考:2-5

本報告中特定的的環境、社會及管治相關關鍵績效指標,由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了有限保證的核實工作:

  • 《國際鑒證業務準則》第3000號(經修訂)「歷史財務資料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以及

  • 就溫室氣體排放而言,根據《國際鑒證業務準則》第3410號「溫室氣體排放聲明的鑒證業務」的規定。

下載獨立核實聲明(只備英文版)

以下是就本報告內每個主要數據類別所界定的集團範圍。綜合財務報表所包括的公司詳情,請參閱中電2022年報

包括違反《紀律守則》和與中電實體及其附屬公司所聘用人員有關的貪污定罪案件。這亦包括被調配至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或聯營公司工作的中電僱員有關的的案件。

註:於2022年12月底,Apraava Energy成為中電佔50%股權且擁有共同經營控制權的合營企業。為保持連續性,管治數據包括Apraava Energy的全年數據。

包括中電旗下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聘用的所有僱員。這亦包括被調配至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或聯營公司工作的中電僱員。

註:於2022年12月底,Apraava Energy成為由中電佔50%股權且擁有共同經營控制權的合營企業。為保持連續性,僱員數據包括Apraava Energy的全年數據。

包括中電旗下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聘用的所有僱員。這亦包括被調配至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或聯營公司工作的中電僱員。

註:於2022年12月底,Apraava Energy成為由中電佔50%股權且擁有共同經營控制權的合營企業。為保持連續性,僱員數據包括Apraava Energy的全年數據。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燃料儲存設施及辦公室:

  •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營運控制權及共同經營控制權,使其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及

  • 於匯報年度內興建中或營運中。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數據乃按營運控制權的基準匯整,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 中電擁有大部分權益或營運控制權及共同經營控制權,使其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及燃料儲存設施:

  • 中電擁有大部分權益或營運控制權及共同經營控制權,使其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及

  • 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包括集團的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零售及其他相關業務活動,涵蓋範疇一、範疇二及範疇三的溫室氣體排放。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一)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及燃料儲存設施:

  • 中電擁有,並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權益份額核算);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二)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燃料儲存設施及辦公室:

  • 中電擁有或租賃,其中資產和辦公室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持股比例核算);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三)

包括中電價值鏈中出現且並未包括於範疇二中的間接排放,包括與中電有關的範疇三類別排放量(詳情請參閱溫室氣體核算方法 )。

數據乃按權益基準及以下兩個模式作匯整:

1.  所佔權益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 中電擁有,並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持股比例核算);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

2.  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即除上述(1)項外,也包括中電為滿足客戶需求而購買的額外容量和電量的發電及儲能組合,並符合以下條件:

  • 購電協議期限不少於五年;及

  • 所購容量或電量不低於10兆瓦。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煤礦或燃料儲存設施:

  •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營運控制權及共同經營控制權,使其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及

  • 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數據乃按權益基準及以下兩個模式作匯整:

1.  所佔權益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 中電擁有,並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持股比例核算);及

  • 於匯報年度內興建中(僅發電和儲能容量)或營運中。

2.  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即除上述(1)項外,也包括中電為滿足客戶需求而購買的額外容量和電量的發電和儲能組合,並符合以下條件:

  • 購電協議期限不少於五年;及

  • 所購容量或電量不低於10兆瓦。

包括涉及向中華電力客戶提供電力的發電資產,以及:

  • 二氧化碳及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僅來自由中華電力/青電擁有或控制並位於香港的發電資產(因為核電不會造成大量碳排放);及

  • 每度電來自中華電力的總售電量。

本網站使用cookies讓我們了解訪客如何與網站互動,優化瀏覽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表示您接受我們Cookies的使用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