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列的財務數字摘自年報以及中電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綜合財務報表。有關財務報告範圍的詳情,請參閱2023年報第221-222頁的主要會計政策 — 綜合及權益法。
本報告涵蓋中電集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持續發展表現。本報告與中電2023年報同時出版。2024年3月,中電將2023可持續發展報告及年報,連同其2024年修訂的《氣候願景2050》一併發表。
GRI參考:2-2、2-3、2-4
中電定期審閱其報告範圍,確保涵蓋集團整體業務組合的重大影響。年內仍有營運但隨後出售的任何資產已列入報告範圍。2023年,報告範圍新增的資產包括博白風場、香港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有限公司(香港接收站公司)、Darlington Point儲能設施以及Riverina 2號儲能系統。自2023年起,鑑於Apraava控股權的變更,Apraava按營運控制權計算的非財務數據已從中電的賬目剔除,而按權益計算的非財務數據繼續按照中電於該資產的權益份額入賬。此項調整是為了與其他合資企業保持一致,使Apraava的公開披露保持相同的透明度和披露水平。Apraava關鍵非財務數據指標另載於環境、社會及管治數據表中的獨立數據表。
2023年,以下數據點已進行了調整:
GRI參考:2-5
本報告中特定的的環境、社會及管治數據,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了有限保證的核實工作:
以下是就本報告內每個主要數據類別所界定的集團範圍。綜合財務報表所包括的公司詳情,請參閱中電2023年報。
呈列的財務數字摘自年報以及中電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綜合財務報表。有關財務報告範圍的詳情,請參閱2023年報第221-222頁的主要會計政策 — 綜合及權益法。
中電集團總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按權益基準)
包括集團的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零售及其他相關業務活動,涵蓋範疇一、範疇二及範疇三的溫室氣體排放。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一)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及燃料儲存設施: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二)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燃料儲存設施及辦公室: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三)
包括中電價值鏈中出現且並未包括於範疇二中的間接排放,包括與中電有關的範疇三類別排放量(詳情請參閱溫室氣體會計方法 )。
中電集團的發電和儲能組合(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按所佔權益/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計算)
數據乃按權益基準及以下兩個模式作匯整:
中電集團的發電和儲能組合(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按營運控制權基準計算)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煤礦或燃料儲存設施: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按所佔權益/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計算)
所佔權益:
中電擁有的組合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這是指中電集團擁有權益的發電和儲能組合中按所佔權益計算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其輸出電量相應部分的比例。這包括範疇一及範疇二排放量。
所佔權益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
向中電客戶供電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即中電擁有的組合及售予中電客戶的購電量),是指中電集團擁有權益及長期購電安排的發電和儲能組合中溫室氣體排放量與其輸出電量相應部分的比例。包括範圍一、範圍二和範圍三的排放量(部分類別3:售予中電客戶的電力所產生的直接排放量)。
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及儲能組合資產:
此外,現貨購買也計算在內,包括從澳洲能源市場營運商購買的電量和向香港電網輸送的電量(即來自上網電價計劃或其他可再生能源資產的電力)。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華電力)
包括涉及向中華電力客戶提供電力的發電資產,以及:
資源運用、氣體排放和環境合規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及燃料儲存設施: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輸出電量,燃料使用(按營運控制權基準)
數據乃按營運控制權的基準匯整,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發電和儲能容量、輸出電量
數據乃按權益基準及以下兩個模式作匯整:
包括中電旗下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聘用的所有僱員。這亦包括被調配至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或聯營公司工作的中電僱員。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及燃料儲存設施: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包括違反《紀律守則》和與中電旗下公司旗下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聘用僱員有關的貪污定罪案件。這亦包括被調配至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或聯營公司工作的中電僱員有關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