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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範圍及數據核實

本報告涵蓋中電集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持續發展表現。本報告與中電2023年報同時出版。2024年3月,中電將2023可持續發展報告及年報,連同其2024年修訂的《氣候願景2050》一併發表。

GRI參考:2-22-32-4

中電定期審閱其報告範圍,確保涵蓋集團整體業務組合的重大影響。年內仍有營運但隨後出售的任何資產已列入報告範圍。2023年,報告範圍新增的資產包括博白風場、香港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有限公司(香港接收站公司)、Darlington Point儲能設施以及Riverina 2號儲能系統。自2023年起,鑑於Apraava控股權的變更,Apraava按營運控制權計算的非財務數據已從中電的賬目剔除,而按權益計算的非財務數據繼續按照中電於該資產的權益份額入賬。此項調整是為了與其他合資企業保持一致,使Apraava的公開披露保持相同的透明度和披露水平。Apraava關鍵非財務數據指標另載於環境、社會及管治數據表中的獨立數據表。

2023年,以下數據點已進行了調整:

  • 健康、安全及環境(HSE):為增強數據質素的可信度,我們正對一項現有環境指標 — 空氣污染物汞進行獨立鑒證。
  • 中電集團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按所佔權益╱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計算):本指標是指按所佔權益及購電安排計算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中電集團持有權益和長期購電安排的發電和儲能組合中相應部分的輸出電量之比率。自2023年起,該範圍將擴大至涵蓋現貨採購,包括從澳洲能源市場營運商購買的電量和向香港電網(即經上網電價計劃或其他可再生能源資產)輸送的電量。

GRI參考:2-5

本報告中特定的的環境、社會及管治數據,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了有限保證的核實工作:

  • 《國際鑒證業務準則》第3000號(經修訂)、「審計或審閱歷史財務資料以外的鑒證工作」,以及
  • 就溫室氣體排放而言,根據《國際鑒證業務準則》第3410號「溫室氣體排放聲明的鑒證工作」的規定。
下載2023年獨立鑒證報告(只備英文版)

以下是就本報告內每個主要數據類別所界定的集團範圍。綜合財務報表所包括的公司詳情,請參閱中電2023年報

呈列的財務數字摘自年報以及中電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綜合財務報表。有關財務報告範圍的詳情,請參閱2023年報第221-222頁的主要會計政策 — 綜合及權益法。

包括集團的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零售及其他相關業務活動,涵蓋範疇一、範疇二及範疇三的溫室氣體排放。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一)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及燃料儲存設施:

  • 中電擁有,其中資產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權益份額核算);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二)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燃料儲存設施及辦公室:

  • 中電擁有或租賃,其中資產和辦公室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權益份額核算);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三)

包括中電價值鏈中出現且並未包括於範疇二中的間接排放,包括與中電有關的範疇三類別排放量(詳情請參閱溫室氣體會計方法 )。

數據乃按權益基準及以下兩個模式作匯整:

  1. 所佔權益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 中電擁有,其中資產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權益份額核算);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
  2. 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即除上述(1)項外,也包括中電為滿足客戶需求而購買的額外容量和電量的發電及儲能組合,並符合以下條件:
    • 購電協議期限不少於五年;及
    • 所購容量或電量不低於10兆瓦。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煤礦或燃料儲存設施:

  • 中電擁有大部分權益或營運控制權,使其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的實體;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及
  • 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所佔權益:

中電擁有的組合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這是指中電集團擁有權益的發電和儲能組合中按所佔權益計算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其輸出電量相應部分的比例。這包括範疇一及範疇二排放量。

所佔權益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 中電擁有,其中資產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持股比例核算);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

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

向中電客戶供電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即中電擁有的組合及售予中電客戶的購電量),是指中電集團擁有權益及長期購電安排的發電和儲能組合中溫室氣體排放量與其輸出電量相應部分的比例。包括範圍一、範圍二和範圍三的排放量(部分類別3:售予中電客戶的電力所產生的直接排放量)。

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及儲能組合資產:

  • 中電擁有,其中資產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權益份額核算),及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
  • 中電為滿足客戶需求而從中購入容量和電量的集團發電及儲能組合,並符合以下條件:
    • 購電協議期限不少五年;及
    • 所購容量或電量不低於10兆瓦。

此外,現貨購買也計算在內,包括從澳洲能源市場營運商購買的電量和向香港電網輸送的電量(即來自上網電價計劃或其他可再生能源資產的電力)。

包括涉及向中華電力客戶提供電力的發電資產,以及:

  • 二氧化碳及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僅來自由中華電力/青電擁有或控制並位於香港的發電資產(即不包括核能發電,因為核電不會造成大量碳排放);及
  • 每度電來自中華電力的總售電量。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及燃料儲存設施:

  •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營運控制權的資產,且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及
  • 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數據乃按營運控制權的基準匯整,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營運控制權的資產,且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數據乃按權益基準及以下兩個模式作匯整:

  1. 所佔權益: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 中電擁有,其中資產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權益份額核算);及
    • 於匯報年度內興建中(僅指發電和儲能容量)或營運。
  2. 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即除上述(1)項外,也包括中電為滿足客戶需求而從中購買容量和電量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中的資產,並符合以下條件:
    • 購電協議期限不少於五年;及
    • 所購容量或電量不低於10兆瓦。

包括中電旗下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聘用的所有僱員。這亦包括被調配至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或聯營公司工作的中電僱員。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及燃料儲存設施:

  •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營運控制權,使其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的資產;及
  • 於匯報年度內興建中或營運。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包括違反《紀律守則》和與中電旗下公司旗下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聘用僱員有關的貪污定罪案件。這亦包括被調配至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或聯營公司工作的中電僱員有關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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