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 參考:302-2、305-1、305-2、305-3、305-4、305-5
中電於2007年首次制定整個集團的溫室氣體報告指引,具體說明集團溫室氣體數據的收集和編製方法。 該指引乃參照以下各項國際標準及準則編製而成:
中電溫室氣體匯報指引按中電常規檢討,並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最近一次更新於2020年進行。
中電的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庫涵蓋京都議定書下的六大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 CO2 )、甲烷(CH4)、氧 化亞氮 (N2O)氫氟碳化物(HFCs)及六氟化硫 (SF6)。全氟碳化物 (PFCs)亦包括在京都議定書內,但中電並未在業務中使用 PFCs。中電亦曾考慮涵 蓋在第二份京都議定書下加入的第七種強制報告氣體,即三氟化氮(NF3 ),但經評估後認為此氣體與中電業務並不相關。
常用作開關裝置及輸電纜中的絕緣氣體六氟化硫(SF6)是關注焦點。中華電力深明其極有可能造成全球暖化,因此加強控制,以避免 SF6 在電氣設備的整個生命周期內出現洩漏情況,並積極尋求在業務中減少使用 SF6 的方 式。中電在香港已開始在配電層面採用不含 SF6 的開關裝置,並將進一步研究在輸電層面使用的可行性。
中電依照三大基準報告發電及儲能組合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全面回顧集團的碳足跡,並報告減碳工作進程。其三大基準為:
考慮到價值鏈各個環節的排放,公司於2019年展開對範疇三排放量的回顧,並開始披露範疇三的排放量,全面展示價值鏈各環的排放足跡。範疇三排放量在中電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中通常少於40%。
中電根據上文所述的溫室氣體報告指引計算其範疇一和 地點基準的範疇二排放量。
中電每年從業務單位各自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政府及當局獲取排放系數。若無法提供當地排放系數,亦會參考其他被認可來源。
下表概述被視為與中電有關的範疇三類別,以及其排放量的計算方法。
範疇三類別 | 與中電的關聯 | 計算及排放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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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買的產品及服務 所購買/獲得的商品和服務的開採、生產及運輸排放。 | a) 產品相關的排放與 EnergyAustralia天然氣零售業 務的上游排放有關,即上游燃氣生產及輸送產生的排放以及國家管道系統的配送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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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產品相關排放與中電已購買產品及服務(天然氣零售業務除外)所產生的上游排放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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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本產品 所購買/收購的資本商品的開 採、生產及運輸排放。 | 有關中電購買的資本產品的上游排放,主要為基礎設施建造及設施升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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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 所購買/獲得的燃料和能源的開採、生產和運輸排放。 | 包括中電發電資產已購買燃料及電力的上游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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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中電採購並供應至客戶的電力的直接排放。 包括中電採購並供應至客戶的電力的上游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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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營運中產生的廢物 處置及處理所產生廢物的排放。 | 在產生的廢物中,煤灰及石膏為最主要的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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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務差旅 員工參與業務相關活動的交通出行排放。 | 航空差旅是最主要的商務差旅排放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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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員工通勤 員工往返於住所及工作地點的交通出行排放。 | 有關中電員工辦公通勤的排放,通常包括汽車、巴士等方式產生的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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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已售產品的使用 已出售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使用所產生的排放。 | 有關 EnergyAustralia天然氣零 售業務所產生的下游排放。包括供應至客戶的天然氣燃燒時產生的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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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被視作與中電無關聯的類別,因此並無計入範疇三排放量概況報告。
範疇三類別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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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游運輸及配送 - 運輸及配送已購產品及服務產生的排放。 | 由於運輸及配送財務支出已列入已購產品及服務的財務支出,此類排放已計入類別1。 |
8:上游租賃資產 - 營運申報公司(即承租人)租賃資產產生的排放。 | 中電並無營運租賃發電資產。租賃辦公室的排放已計入中電範疇二排放量。 |
9:下游運輸及配送 銷售產品在業務部門與最終消費者之間的運輸及配送中產生的排放,其中所用的車輛及設施並非由申報公司擁有或控制或付費。 | 電力及燃氣為中電的主要產品。產品的運輸及配送不涉及非集團擁有或控制的車輛及設施。 |
10: 已售產品的加工 下游公司(如製造商)對售出的半製成品加工產生的排放。 | 中電的主要產品為電力及燃氣,該等產品為最終產品,無需進一步加工。 |
12:已出售產品的最終處理 已出售產品使用周期結束時的廢物處理及處置產生的排放。 | 中電的主要產品為電力及燃氣,該等產品無需最終處理及處置。 |
13:下游租賃資產 申報公司(出租人)營運擁有並租賃給其他實體的資產產生的排放。 | 租賃並非中電的主要業務。 |
14:專營權 營運專營權產生的排放。 | 中電並無任何專營權業務。 |
15:投資 投資業務產生的排放。 | 中電按權益基準報告範疇三排放量。此類別只在採用營運控制權為計算基準時方適用於中電,因此不予以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