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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架構及內容索引

世界各地衡量不同機構的可持續發展表現的方式各異。中電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參考了多個報告準則及架構以方便作出比較。這套方針亦符合國際最佳實務。

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的香港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

香港會計師公會在與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準則完全一致的基礎上制定了香港可持續披露準則(「香港準則」)。 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24年底頒布最終香港準則,並於2025年8月1日生效。中電已依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S1號的要求,及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S2號的要求,編製其2025年報。

因應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及香港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的發布,中電年報繼續披露合理預期可能影響公司前景的可持續發展相關及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的資料。於2025年,中電進一步詳細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包括實體風險及轉型風險)所產生的財務影響。實體風險,例如極端天氣事件及氣候模式轉變,或會導致營運成本上升及資產減值。轉型風險,包括政策轉變、市場偏好改變,以及邁向低碳經濟的技術進步,或會導致資產價值變動、合規成本上升,以及可能需要重新配置資本。中電在年報中評估並披露該等影響,以確保透明度,並幫助持份者了解氣候相關風險如何影響集團的財務表現及策略規劃。此外,中電於2024年3月發布題為《氣候願景2050:推進有序轉型》的全方位氣候轉型計劃。

中電在編製報告時亦參考了綜合思考原則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 — 電力公用事業及發電行業準則)

請參閱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下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S1號—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的內容索引下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S2號—氣候相關披露的內容索引下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S2號/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 電力公用事業及發電行業的內容索引

澳洲會計準則理事會(AASB)的澳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ASRS)

在澳洲,the Treasury Law Amendment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24《2024 年財政部法修正案(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和其他措施)》已於2024年9月初生效。該法案強制要求相關實體依照澳洲會計準則理事會 ( the 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ASB) )於2024年發布的澳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 (the Australi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ASRS) ),披露其與氣候相關的計劃、財務風險與機遇。澳洲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確認該等準則與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的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及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要求高度一致,確保與全球可持續發展披露的可比性及一致性。 根據規定,相關實體須就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財務匯報期作出氣候相關披露,並按實體規模分階段實施。 為此,EnergyAustralia 已獨立發表 2025 年可持續發展報告,涵蓋規定所需的氣候相關披露。

下載EnergyAustralia 2025 年可持續發展報告

香港交易所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

香港交易所於2024年4月將香港氣候相關報告要求與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的要求接軌,更新了附錄C2《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下的主板上市規則。作為早期採納的公司,中電繼續改善年報中與氣候相關的披露,並就《氣候願景2025:推進有序轉型》中公布的中電氣候轉型計劃發表進一步見解。

香港交易所已就實施氣候相關披露規定確立明確的時間表。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主板發行人均須按照基於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的氣候相關披露模式,以「不遵守就解釋」的基準進行披露。自2026年1月1日起,大型股發行人必須根據新氣候規定進行披露。香港交易所計劃於2027年進行檢討,並就強制所有上市公司根據與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及第2號完全一致的香港準則進行報告開展市場諮詢,此強制規定預計於2028年1月1日生效。

下載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內容索引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氣候信息披露的實施指引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準則

GRI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其提供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獲得廣泛採用。自2007年起,中電便已參照GRI準則進行匯報。

本報告根據GRI 通用準則編製,同時匯報與GRI G4電力行業披露準則的相關事宜,涵蓋對電力行業有重要意義及與之相關的可持續發展表現。

下載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的內容索引

自然相關財務披露工作小組(TNFD)

TNFD制訂與自然有關的財務風險披露建議,讓各公司向投資者、貸款機構、保險公司和其他持份者提供自願及一致的資訊。中電在「尊重自然」一章中參考TNFD的建議,就基於自然的風險及公司對自然的影響評估而作出披露。

尊重自然

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於2025年11月宣布,為回應投資者的需求,將展開準則制定工作,就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 1 號(IFRS S1)—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和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中尚未明確規定涵蓋的自然相關風險和機遇,引入新增的披露要求。為支持這項工作,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將借助自然相關財務披露工作小組(TNFD)的框架,採納其就自然議題所採用的整體方針,涵蓋自然的各個層面,而非聚焦於個別副主題。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亦擬在適當情況下納入TNFD的建議、指標及指引,包括 LEAP(定位 — 評價 — 評估 — 準備)綜合評估方法。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計畫於2026年10月發布徵求意見稿,闡述新增的披露要求。

請參閱自然相關財務披露工作小組(TNFD)建議請參閱行業補充指引-電力公司和發電企業請參閱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發布的《自然正面發展路線圖:能源系統的基礎》

國際及本地可持續鑒證準則

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於2024年12月發布了《國際可持續鑒證業務準則》第5000號(ISSA 5000),為全球可持續發展鑒證準則訂立原則及要求,適用於根據任何合適匯報框架編製的可持續發展信息(包括氣候相關披露和更廣泛的環境、社會及管治披露)提供有限保證或合理保證,包括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香港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GRI準則以及TNFD的建議。該準則以原則及可擴展性為基礎,涵蓋鑒證業務的各個階段,包括接受、規劃及風險評估、釐定重要性、收集證據(包括內部監控、數據及估計)、作出評價、形成鑒證結論及出具鑒證報告,以及相關的道德及獨立性要求。

該準則將適用於就2026年12月15日或之後開始的可持續發展信息鑒證業務,並容許提早採納。

在香港,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25年3月發布《香港可持續鑒證業務準則》第5000號(HKSSA 5000)「可持續發展鑒證業務的一般要求」,與《國際可持續鑒證業務準則》第5000號完全一致,以作為香港可持續發展鑒證的本地準則。《香港可持續鑒證業務準則》第5000號將於相同時間實施,讓公用事業公司及其他上市發行人可就2027財政年度或更早(如自願採納)的可持續發展信息鑒證作出規劃。

按照現時建議,強制鑒證須遵照與《國際可持續鑒證業務準則》第5000號完全接軌的《香港可持續鑒證業務準則》第5000號進行。因應香港交易所及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就強制採用香港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匯報所作的進一步諮詢,受有關規定約束的實體須就以下資料取得有限保證:

  • 由強制採用香港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匯報的第三個財政年度起,就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披露取得有限保證;及
  • 由強制採用香港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匯報的第三個財政年度起,就披露準則下其餘所有強制披露取得有限保證。
請參閱《國際可持續鑒證業務準則》第5000號「可持續發展鑒證業務的一般要求」請參閱《香港可持續鑒證業務準則》第5000號「可持續發展鑒證業務的一般要求」請參閱香港可持續核證監管框架建議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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