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20 可持續發展報告 / 關於本報告 / 報告範圍及數據核實

報告範圍及數據核實

GRI 參考:102-50, 102-51, 102-52

本報告涵蓋中電集團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持續發展表現。本報告與集團的年報同時出版。中電上一份《可持續發展報告》和年報於2020 年3月發表。

GRI 參考:102-45, 102-48, 102-49

中電定期審閱其報告範圍,以確保涵蓋集團整體業務組合的重大影響。於2020年,以下數據點的報告範圍經調整:

  • 健康、安全及環境:將年內營運的任何資產納入報告範圍。2020年,報告範圍新增的資產包括位於香港龍鼓灘發電廠的新建聯合循環燃氣渦輪發電機組(D1機組)、位於香港新界西堆填區堆填沼氣發電項目、位於中國內地的萊蕪三期,以及位於印度的Clean Solar Renewable Energy(CREPL)和Divine Solar Renewable Energy(DSPL)。

    中電印度於2019年11月收購的Satpura Transco Private Limited(STPL)輸電網絡未納入2019年報告範圍內,但已納入2020年報告週期。購電協議於 2018 年 12 月屆滿的Paguthan電廠的環境數據,並未被納入2020年報告範圍內。自業務被EnergyAustralia全面接管後,太陽能和LED照明公司Echo集團已獲納入安全報告範圍。

  • 營運:為反映中電在儲能方面的投資不斷增加,在集團總發電容量和能源輸出總量按資產類型細分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儲能類別。它包括抽水蓄能和電池儲能。2020年的儲能報告範圍包括廣州抽水蓄能電站、澳洲Ballarat電池儲能和Gannawarra電池儲能項目。

  • 《氣候願景2050》:中電一直根據權益匯報碳強度,亦根據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衡量表現,以更全面反映來自其他來源的發電容量發展。從2020年開始,中電也報告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以提高集團碳強度計算的透明度。

請按此處參閱2020年業務組合變化

GRI 參考:102-56

今年《可持續發展報告》中特定的環境、社會及管治相關關鍵績效指標,由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了有限保證的核實工作:

  • 《國際業務鑒證準則3000號》(經修訂)《歷史財務資料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以及

  • 就溫室氣體排放而言,根據《國際業務鑒證準則3410號》《溫室氣體聲明的鑒證業務》的規定。

下載獨立核實聲明(只備英文版)

以下是就本報告內每個主要數據類別所界定的集團範圍。綜合財務報表所包括的公司詳情,請參閱中電2020年報。

包括中電實體或其附屬公司所聘用的所有人員。這還包括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或聯營公司中工作的中電僱員。

呈列的財務數字摘自年報以及中電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綜合財務報表。有關財務報告範圍的詳情,請參閱2020年報第234-235頁的主要會計政策—綜合及權益法。

包括中電旗下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聘用的所有僱員。這亦包括被調配至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或聯營公司工作的中電僱員。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所有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燃料儲存設施及辦公室:

  •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中電擁有營運控制權的資產,且中電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及

  • 於匯報年度內興建中或營運中。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數據乃按營運控制權的基準合併計算,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中電擁有營運控制權的資產,且中電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所有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及燃料儲存設施:

  •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中電擁有營運控制權的資產,且中電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及

  • 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包括集團的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零售及其他相關業務活動,涵蓋範疇一、範疇二及範疇三的溫室氣體排放。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 (範疇一)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所有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及燃料儲存設施:

  • 中電擁有,並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持股比例來計算數據);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 (範疇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所有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配電設施、煤礦、燃料儲存設施及辦公室:

  • 中電擁有或租賃,並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持股比例來計算數據);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

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 (範疇

包括中電價值鏈中出現且並未包括於範疇二中的間接排放,包括與中電有關的範疇三類別排放量。

數據乃按權益計算的基準及以下兩個模式作匯整:

1. 所佔權益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 中電擁有,並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持股比例來計算數據);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

2. 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即除上述(1)項外,也包括中電為滿足客戶需求而購買的額外容量和電量的集團發電和及儲能組合,並符合以下條件:

  • 購電協議期限不少於五年;及

  • 所購容量或電量不低於 10 兆瓦。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所有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煤礦及燃料儲存設施:

  • 中電擁有大部分股權或中電擁有營運控制權的資產,且中電可全權執行其營運政策;

  • 於匯報年度內某段時間營運中;及

  • 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除另有說明外,報告範圍所提及資產的表現數據均按百分百基準匯報,並未基於中電的權益份額作出調整。

數據乃按權益計算的基準及以下兩個模式作匯整:

1. 所佔權益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資產:

  • 中電擁有,並按權益基準入賬(即根據中電於資產中的持股比例來計算數據);及

  • 於匯報年度內營運中。

2. 所佔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即除上述(1)項外,也包括中電為滿足客戶需求而購買的額外容量和電量的發電和儲能組合,並符合以下條件:

  • 購電協議期限不少於五年;及

  • 所購容量或電量不低於 10 兆瓦。

包括涉及向中華電力客戶提供電力的發電資產,以及:

  • 二氧化碳及二氧化碳當量總排放量僅來自由中華電力/青電擁有或控制並位於香港的資產(因為核電不會造成大量碳排放);及

  • 每度電來自中華電力的總售電量。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