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行動融資 Copy linkCopied link
策略及程序
《氣候行動融資框架》透過吸引具有社會責任及可持續發展的融資,支持公司向低碳經濟轉型,以支援中電對減少碳排放量和提高能源效益的投資。《氣候行動融資框架》於2017年制定及於2020年6月更新,闡述中電如何建議透過進行氣候行動融資,投資於符合集團投資及氣候策略的項目。中電氣候行動相關融資活動,即氣候行動融資交易,包括發行債券、貸款及其他形式的融資活動。
中電集團擁有多數權益的業務單位可根據《氣候行動融資框架》進行兩類中電氣候行動融資交易:
新能源融資交易–所得款項用於開發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益和低碳交通基建項目;及
能源轉型融資交易–所得款項用於(1)興建燃氣發電廠及相關配套設施,以支持在可再生能源資源有限的市場上從燃煤發電轉型;及(2)改造燃煤發電廠,及與該等改造相關的設施或改建,這兩類項目將使其於基本負載下造成的碳排放量,均不超過每度電450克二氧化碳。
新能源融資交易符合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s Association)制定的《綠色債券原則》及貸款市場協會(Loan Market Association)的《綠色貸款原則》。該等原則為四個關鍵範疇提供指引:資金應用範圍、項目評估及甄選流程、資金管理及匯報。能源轉型融資交易符合《綠色債券原則》及《綠色貸款原則》中的管治部分,包括項目評估和甄選流程、資金管理及匯報。
下載中電《氣候行動融資框架》
框架流程概述如下圖所示。
氣候行動融資框架
運作相關事宜責任
所有符合《氣候行動融資框架》條件的項目均在透明的框架及清晰的指引下經過嚴格審批。中電已成立氣候行動融資委員會來負責框架的管治事宜。委員會負責批准氣候行動融資交易並確定建議項目使用募集資金的資格。委員會由中電執行董事及財務總裁,以及中電行政事務總裁、集團庫務部高級總監和集團可持續發展總監組成。
監察及跟進
中電氣候行動融資交易的所有款項必須透過投資合資格項目並帶來明確的環境效益。這些合資格項目均透過具透明度的甄選程序選出。該框架亦有制定監察措施,確保債券所得款項僅用於指定的綠色項目。中電每年制定《氣候行動融資報告》,以追蹤所得款項的用途是否適當,並就其預計的環境影響提供分析。該報告內容由核數師提供獨立保證。
瀏覽有關中電氣候行動相關融資活動的獨立意見(只備英文版) 了解更多有關中電於2020年提供的產品及服務 溫室氣體排放 Copy linkCopied link
中電的減碳承諾、氣候行動及表現在應對氣候變化一節中詳細說明。本節的重點是公司如何編製其溫室氣體概況。
溫室氣體報告指引
中電於2007年首次制定整個集團的溫室氣體報告指引,具體說明集團溫室氣體數據的收集和編製方法。該指引乃參照以下各項國際標準及準則編製而成:
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及世界資源研究所的《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及報告標準》(修訂版)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會計與報告標準》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計算範疇三排放量的技術指引(第一版)》
《2006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第五次評估報告,2014》
國際溫室氣體排放標準ISO 14064-1:溫室氣體
與地方當局協定的計算方法
內部溫室氣體匯報指引按中電常規檢討,並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最近一次更新於2019年進行。
中電的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庫涵蓋京都議定書下的六大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二氧二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 及六氟化硫(SF6)。全氟碳化物(PFCs)亦包括在京都議定書內,但中電並未在業務中使用PFCs。中電亦曾考慮涵蓋在第二份京都議定書下加入的第七種強制報告氣體,即三氟化氮(NF3),但經評估後認為此氣體與中電業務並不相關。於此處獲取關於溫室氣體排放的溫室氣體報告範圍定義。
編製基準
中電依照三大基準報告發電及儲能組合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全面回顧集團的碳足跡,並報告減碳工作進程。其三大基準為:
按淨權益計算:指中電資產所生產的電力。根據中電在資產組合中權益份額計算,即範疇一和範疇二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按淨權益計算反映經濟權益,顯示中電佔多數權益及佔少數權益的資產所帶來的溫室氣體風險與機遇的程度。
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該編製基準既包括中電資產發電量,以及透過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購買的電力。這有助持份者了解中電向客戶提供電力服務的碳強度情況。除了按淨權益計算的溫室氣體排放外,亦包括購電而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購電安排有助集團滿足當地市場需求,而且一般會帶來大量投資。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的期限須至少為五年及等效產能須為10兆瓦或以上,方符合計入此標準的資格。
營運控制權:該編製基準代表中電對營運事務擁有直接影響力及控制權的發電資產的溫室氣體總排放量。十多年來,中電一直基於營運控制權披露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合併排放總量,並將繼續如此,以顯示長期進程。
考慮到價值鏈各個環節的排放,公司於2019年展開對範疇三排放量的回顧,並開始披露範疇三的排放量,全面展示價值鏈各環的排放足跡。範疇三排放量在中電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中通常少於40%。
計算方法
範疇一和範疇二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中電根據上文所述的內部溫室氣體報告流程計算其排放量。
中電每年從業務單位各自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政府及當局獲取排放系數。若無法提供當地排放系數,亦會參考其他被認可來源。
範疇三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下表概述被視為與中電有關的範疇三類別,以及其排放量的計算方法。
與中電有關的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類別
範疇三類別 | 與中電的關聯 | 計算及排放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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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買的產品及服務 所購買/獲得的商品和服務的開採、生產及運輸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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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本產品 所購買/收購的資本商品的開採、生產及運輸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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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 所購買/獲得的燃料和能源的開採、生產和運輸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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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營運中產生的廢物 處置及處理所產生廢物的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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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務差旅 員工參與業務相關活動的交通出行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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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員工通勤 員工往返於住所及工作地點的交通出行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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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已售產品的使用 已出售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使用所產生的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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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被視作與中電無關聯的類別,因此並無計入範疇三排放量概況報告。
視作與中電無關聯的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類別
範疇三類別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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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游運輸及配送 運輸及配送已購產品及服務產生的排放。 | 說明此類排放已計入類別1,由於運輸及配送財務支出已列入已購產品及服務的財務支出。 |
8:上游租賃資產 申報公司(即承租人)租賃資產的營運。 | 中電並無營運租賃發電資產。租賃辦公室的排放已計入中電範疇二排放量。 |
9:下游運輸及配送 銷售產品在業務部門與最終消費者之間的運輸及配送中產生的排放,其中所用的車輛及設施並非由申報公司擁有或控制或付費。 | 電力及燃氣為中電的主要產品。產品的運輸及配送不涉及非集團擁有或控制的車輛及設施。 |
10:已售產品的加工 下游公司(如製造商)對售出的半製成品的加工。 | 中電的主要產品為電力及燃氣,該等產品為最終產品, 無需進一步加工。 |
12:已出售產品的最終處理 已出售產品使用周期結束時的廢物處理及處置。 | 中電的主要產品為電力及燃氣,該等產品無需最終處理及處置。 |
13:下游租賃資產 申報公司(出租人)擁有並租賃給其他實體的資產的營運。 | 租賃並非中電的主要業務。 |
14:專營權 專營權的營運。 | 中電並無任何專營權業務。 |
15:投資 投資業務產生的排放。 | 中電按權益基準報告範疇三排放量。此類別只在採用營運控制權為計算基準時方適用於中電,因此不予以採用。 |
香港可再生能源證書計劃 Copy linkCopied link
中華電力售出每度電的碳排放強度,均以每度電的二氧化碳及二氧化碳當量總排放量為計算單位。碳排放強度的計算方法是將中華電力/青電在香港擁有或控制的本地發電資產的總碳排放量除以中華電力的總售電量。廣東大亞灣核電站的排放量微不足道;總售電量包括火電、核電以及連接中電電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不論是否以可再生能源證書方式出售)。
中華電力為香港客戶提供碳強度資料,讓他們計算範疇二的碳排放量。這是指不包括已售出可再生能源證書的總售電量的碳排放強度,有關資訊可於中華電力網站查閱。證書持有人透過購買由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的「環境權益」,可宣稱使用證書的每度電,便可相應減少若干的碳排放量。「環保權益」指針對生產該可再生能源電力,申領所有其相關溫室氣體和其他污染物減排利益的權利。計算範疇二的排放量時,證書持有人可將此特定碳排放強度乘以其用電量,但不包括已選購的可再生能源證書數量。
以下是相關圖解。
請按此處了解中華電力的可再生能源證書溫室氣體排放
溫室氣體排放 | 2020 | 2019 | 2018 | 2017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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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集團1 | |||||
二氧化碳當量(CO2e)排放總量—按權益計算(千公噸)2,3 | 62,138 | 71,72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二氧化碳當量(CO2e)排放量(範疇一)(千公噸)4 | 45,105 | 50,047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二氧化碳當量(CO2e)排放量(範疇二)(千公噸) | 244 | 25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二氧化碳當量(CO2e)排放量(範疇三)(千公噸) | 16,790 | 21,424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1:購買的產品和服務 | 1,210 | 1,093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2:資本產品 | 685 | 1,347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3: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 | 12,690 | 16,671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5:營運中產生的廢物 | 63 | 101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6:商務差旅 | 1 | 8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7:員工通勤 | 2 | 4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11:已售產品的使用 | 2,138 | 2,20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中電集團的發電和儲能組合3,4,5,6 | |||||
二氧化碳(CO2)—按權益計算(千公噸) | 44,987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二氧化碳(CO2)—按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計算(千公噸)7 | 48,621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二氧化碳(CO2)—按營運控制權計算(千公噸) | 43,808 | 50,412 | 52,052 | 47,921 | 46,518 |
二氧化碳當量(CO2e)—按營運控制權計算(千公噸) | 44,023 | 50,676 | 52,306 | 48,082 | 46,681 |
- 涵蓋一系列業務,包括發電和儲能組合、輸電及配電、零售和其他。
- 由於數字經進位調整,顯示的總數與所列數據的總和之間存在差異。
- Paguthan電廠的購電協議於2018年12月屆滿,並未納入2019年和2020年報告範圍。
- 根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採用廢物產生的沼氣發電的「中電綠源」不納入中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範疇一),獨立在資產表現數據中報告;其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即甲烷及一氧化二氮) 則納入中電的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一)。
- 自2020年開始,該組合包括儲能資產和發電資產。儲能資產包括抽水蓄能和電池儲能。在過往年度,該組合只包括發電資產。
- 雅洛恩及Hallett電廠的二氧化碳排放數據用於計算2018年數據。電廠的二氧化碳當量數據用於計算2018年前的數據。
- 表現數據包括佔多數權益及佔少數權益的所有資產,以及中電的「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自2018年開始,「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指購電協議至少達五年或以上及購電容量不少於10兆瓦。
氣候願景2050 | 2020 | 2019 | 2018 | 2017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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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表現—按權益計算1,2,3,4 | |||||
中電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每度電的二氧化碳排放(千克)) | 0.65 | 0.70 | 0.74 | 0.80 | 0.82 |
可再生能源總發電容量(%(兆瓦)) | 12.8 (2,517) | 12.8 (2,469) | 12.5 (2,387) | 14.2 (2,751) | 16.6 (3,090) |
零碳排放能源總發電容量(%(兆瓦)) | 20.9 (4,110) | 21.1 (4,069) | 20.9 (3,987) | 22.4 (4,350) | 19.2 (3,582) |
目標表現—按權益及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計算1,2,3,4,5 | |||||
中電集團發電和儲能組合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每度電的二氧化碳排放(千克)) | 0.57 | 0.62 | 0.66 | 0.69 | 0.72 |
可再生能源總發電容量 | 13.5 (3,342) | 13.7 (3,294) | 12.8 (3,039) | 13.1 (3,211) | 14.9 (3,551) |
零碳排放能源總發電容量(% (兆瓦)) | 24.4 (6,017) | 24.9 (5,979) | 24.1 (5,724) | 23.2 (5,699) | 20.7 (4,931) |
- 自2020年開始,該組合包括儲能資產和發電資產。儲能資產包括抽水蓄能和電池儲能。在過往年度,該組合只包括發電資產。
- Paguthan電廠的購電協議於2018年12月屆滿,並未納入2019年及2020年報告範圍。
- 根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採用廢物產生的沼氣發電的「中電綠源」不納入中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範疇一),獨立在資產表現數據中報告;其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即甲烷及一氧化二氮) 則納入中電的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一)。
- 雅洛恩及Hallett電廠的二氧化碳排放數據用於計算2018年數據。電廠的二氧化碳當量數據用於計算2018年前的數據。
- 表現數據包括佔多數權益及佔少數權益的所有資產,以及中電的「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自2018年開始,「長期購電容量和購電安排」指購電協議至少達五年或以上及購電容量不少於10兆瓦。
中華電力—售電量碳排放強度 | 2020 | 2019 | 2018 | 2017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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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力售電量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每度電的二氧化碳當量排放(千克))1,2 | 0.37 | 0.50 | 0.51 | 0.51 | 0.54 |
中華電力售電量二氧化碳當量排放強度(每度電的二氧化碳排放(千克))1,2 | 0.37 | 0.49 | 0.51 | 0.50 | 0.54 |
- 根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採用廢物產生的沼氣發電的「中電綠源」不納入中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範疇一),獨立在資產表現數據中報告;其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即甲烷及一氧化二氮) 則納入中電的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範疇一)。
- 售電量是指在調整可再生能源證書前向中華電力香港客戶售出的電量。
與氣候相關的財務資料
資本投資 | 2020 | 2019 | 2018 | 2017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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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資產類別劃分的資本投資總額(%(百萬港元))1,2 | 100 (13,022) | 100 (12,028) | 100 (12,851) | 不適用 | 不適用 |
輸配電及零售 | 37 (4,810) | 43 (5,229)3 | 39 (4,953)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燃煤 | 28 (3,638) | 21 (2,473)3 | 24 (3,04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天然氣 | 26 (3,445) | 26 (3,146)3 | 32 (4,098)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核能 | 0 (0) | 3 (352) | 0 (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可再生能源 | 4 (462)4 | 5 (580)3,5 | 5 (714)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其他 | 5 (667) | 2 (248)3 | 0 (46)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資本投資包括增添固定資產、使用權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和墊款予合營及聯營企業,以及業務收購。
- 按應計基準。
- 重述以符合已改善的2020年分配模型和方法。
- 包括來自轉廢為能(非零碳排放能源)的7百萬港元。
- 包括來自轉廢為能(非零碳排放能源)的123百萬港元。
營運盈利 | 2020 | 2019 | 2018 | 2017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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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資產類別劃分的營運盈利總額(%(百萬港元))1 | 100 (12,374) | 100 (12,138)2 | 100 (15,145) | 100 (14,189) | 100 (13,173) |
輸配電及零售 | 46 (5,751) | 42 (5,131)2 | 49 (7,427) | 59 (8,392) | 59 (7,798) |
燃煤3 | 23 (2,871) | 21 (2,503)2 | 22 (3,370) | 28 (3,994) | 30 (3,905) |
天然氣3 | 12 (1,510) | 14 (1,735)2 | 10 (1,533) | ||
核能 | 13 (1,594) | 14 (1,688) | 11 (1,720) | 7 (913) | 7 (863) |
可再生能源 | 5 (575)4 | 8 (1,016)2,5 | 7 (924) | 4 (629) | 3 (455) |
其他 | 1 (73) | 1 (65)2 | 1 (171) | 2 (261) | 1 (152) |
- 扣除未分配支銷前。
- 重述以符合已改善的2020年分配模型和方法。
- 自2018年開始,燃煤及天然氣的營運盈利被分開匯報。
- 包括來自轉廢為能(非零碳排放能源)的8百萬港元。
- 包括來自轉廢為能(非零碳排放能源)的5百萬港元。
以橙色標示的 2020年數據已經由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獨立驗證。往年數據的驗證範圍載於過去的可持續發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