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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可持續發展報告 / 關於本報告 / 報告架構及內容索引

報告架構及內容索引

中電意識到世界各地在衡量機構的可持續發展表現時,採用的方法多種多樣。本報告參考了多個報告準則及架構,以確保可比性。這套方針符合國際最佳實務。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

GRI 參考:102-55

  •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其提供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獲得廣泛採用。

  • 本報告參照GRI標準:核心選項編製,同時參照GRI G4電力行業披露進行匯報。該等披露涵蓋對電力行業有重要意義及與之相關的可持續發展表現的關鍵方面。自2007年起,中電一直參照GRI進行匯報,自GRI標準於2016年推出以來,亦一直採用其標準。

下載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內容索引
國際綜合報告理事會(IIRC)
  • 國際綜合報告委員會是編製國際綜合報告《綜合報告》架構的一個全球聯盟組織,該架構是獲廣泛採用的綜合報告指引。

  • 本報告運用該架構的指導原則,闡述如何將整合思考融入到中電,尤其是採納前瞻性觀點並考慮影響集團創造長遠價值的能力的重大趨勢。

  • 自2011年起,中電編製年報時一直參考該指引,其中包括重點探討公司如何為持份者創造不同資本的價值。

  • 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與IIRC於2020年合併,可能會影響中電未來如何管理綜合報告。目前正進行研究,以進一步評估對中電財務和非財務披露方式的潛在影響。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
閱覽中電根據TCFD作出的披露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報告指引》
  • 2019年,聯交所就《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的檢討進行諮詢,同年12月公布經修訂的指引。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須自2020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履行更新後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披露責任。

  • 中電的年報和可持續發展報告自2019年報告週期開始採用新的披露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已採用強制性披露要求下概述的關鍵性評估程序,以確定中電在環境及社會方面「不遵守就解釋」條文回覆的優次排序。

下載香港交易所內容索引
溫室氣體排放
  • 中電的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涵蓋了《京都議定書》下最初包括的六種溫室氣體。集團也考慮了在《京都議定書》第二個合規期增加的第七種強制報告氣體,即三氟化氮,但此氣體與集團業務並不相關。

  • 中電在匯報溫室氣體排放時,參考了世界資源研究所/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RI/WBCSD)的《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引》(2006 年)、國際溫室氣體排放標準 ISO 14064 以及相關地方法定指引,以及適用的相關本地法定指引。

  • 為方便執行起見,中電參考上述多項指引,於 2007年制定了適用於整個集團的溫室氣體排放匯報指引的第一個版本。該匯報指引按中電常規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 2019年,中電加強溫室氣體披露,將範疇三的排放量納入其中。在2020年報告週期,中電的範疇三排放總量首次獲核實。

財務資料

本報告中的所有財務資料與2020年報中經審核財務報表之公布數字一致。該等財務報表是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要求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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